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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於金控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之說明

日期:112-02-17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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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研議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請金控公司審慎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提報董事會充分討論。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股利政策應採穩健原則,以符合可持續性發展需求。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是長期且穩定的資本來源,用以承擔未來營運風險,故發放現金股利原則上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基礎,目前金管會對於銀行、保險業及證券商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已有相關規範。
金融控股公司負有確保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健全經營的義務,是集團子公司經營風險的最終承受者,股利政策亦應採穩健原則,若擬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應詳實分析未分配盈餘不足支應現金股利的原因,審慎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並就對財務與資本結構造成的不利影響,妥為規劃強化方案,提報董事會充分討論。
另為使金控公司未來年度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給現金有一致遵循的基礎,金管會將研議相關規範原則。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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