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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本(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業經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本部亦於112年6月30日發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亦自同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所推出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係依據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決議,全面性盤點舊法時期問題、制度性檢討後從法理上調整其定位與性質,作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新法將其性質從「民事賠償概念之代位求償性質」改為「特殊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更改採「國家責任主義」及「單筆定額給付制」,更凸顯政府能看見被害人真正的需要、貼近民眾的需求。
犯罪被害補償金係國家基於衡平性考量,期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經濟協助。惟舊法各類補償項目係規範最高額度,審議會須於該範圍內酌定之,易使申請人誤解為當然受領金額而生期待落空之感。其中扶養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金額、精神撫慰金等之審議曠日廢時,且須減除申請人其他受有損害賠償之金額。此外,舊法代位求償之法律性質,亦影響犯罪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民事求償權益。基此,經本部廣徵各界意見後,認有通盤修正必要。
新法所採「特殊社會福利補助」性質讓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據而產生三大重要變革,以充分保障被害人對補償金之申請權益:
- 申請從簡-申請人依新法提出申請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審議會審核確屬犯罪被害案件後即可核發,無須如舊法檢附單據逐一審核殯葬費、醫療費等個別項目費用;另明定審議會以書面資料審核為原則,例外有調查必要時,始得請申請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或補充說明。(犯保法第67條、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參照)
- 審議從速-審核判斷時點改以檢察機關「起訴為犯罪行為時」為主,與刑事審判之判決結果脫鉤,只要檢察機關就偵查結果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與犯罪被害人之存在,且被害結果與犯罪行為間確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構成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基本要件,且新制補償金亦不必因行為人受無罪判決而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犯保法第60、64條規定參照)
- 核發從優-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一案為新臺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定其重傷程度,分級定額給付發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區分,給付範圍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犯保法第57條、施行細則第27、28條參照)
此外,為避免各類補償金金額追不上物價成長指數,也避免動輒修法、曠日廢時,新法爰明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同時犯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亦增訂相關計算方式之配套措施,使相關數額之檢討、調整機制更加具體、明確、迅速,也更貼近犯罪被害人之需求。
另新法也增訂了許多更加保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例如擴大「重傷」定義範圍,納入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申請時效從2年、5年延長為5年、10年;得開立補償金專戶避免被抵銷或強制執行;增訂補償金黃牛報酬無效條款;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以避免影響原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同時,在犯罪被害補償金核發前,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急迫需要,除可由審議會核發「暫時補償金」外,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亦得依需求評估結果,即時核發各項經費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等六大類,透過更多元化、更公平且更符合個案需求之經費補助方式,以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因遭逢變故而頓失所依。
綜上所述,本部期待透過本次犯保法及施行細則之通盤修正,解決舊法制度下衍生之缺點,並建構「保護服務之經費補助」與「單筆定額補償金」之雙軌併行制,對馨生人家庭的經濟支持更完整且更具個案彈性,新法更將向行為人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還給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充分保障其對於保護服務之經費補助、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民事損害賠償等三項請求權,並致力於縮短過去漫長的等待期,以提供更為完善的權益保障制度及經濟支持措施,協助他們度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