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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2日列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決議增列「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規定,委員會已審查完竣,待院會三讀通過。
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方式,可精準呈現名字的發音,提升文化認同,並有助於傳承各族的命名文化與制度,亦符合原住民族人長期的期待。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而原住民族文字是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的書寫系統。另外,國家語言發展法亦明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以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可彰顯語言之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