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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創新板籌資環境完善,金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研提放寬創新板多項相關措施,包括開放創新板股票納入信用交易等,爰研議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及第8條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實施,前揭條文修正草案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創新板股票適用上市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審查標準:將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納入信用交易標的,適用上市股票融資融券之審查標準。
二、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後,其融資融券資格延續之審查標準:為使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一般板股票後,其資格之延續性,比照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轉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將創新板股票納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可提升創新板股票之流動性,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未來將持續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參酌外界實務建言,優化創新板籌資環境,吸引更多新創企業掛牌,促進創新板市場之活絡與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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