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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三個要件,即(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3)如期申報則該虧損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金額後,再依法課徵所得稅。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適用前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扣除之規定,亦即,先扣除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不足支應數後,再扣除以前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該局舉例,某協會109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金額為20萬元,另有107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數5萬元且其107及109年度均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該基金會109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25萬元(50萬元–20萬元–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符合規定要件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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