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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歸戶。
財政部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動車輛應就其車種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之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分2次平均徵收,其餘車輛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現行使用牌照稅係採1車籍1張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該部規劃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於本年5月8日訂定發布「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要點」,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重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歸戶原則: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之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或填寫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四、申請期間: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以本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為例,納稅義務人應於本年7月31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項服務措施有助於降低納稅依從成本,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鼓勵民眾多加利用線上方式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洪專門委員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