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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日期:111-10-05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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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國慶日放假1日。今(111)年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8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10月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三、10月1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部強調,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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