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今年3月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爰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
二、 金管會前已於110年6月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今再以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為基礎,以加強業者自律為原則,經參考歐盟、日本、韓國等國之規定,並參酌我國業者與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訂定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詳附件),指導原則從交易資訊透明、客戶資產保管方式、平台業者內控管理、外部專家輔助等方面加強平台對客戶保護。重點摘述如下:
(一)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如有透過平台發行之虛擬資產,發行人應於其網站公告所編製之白皮書(且要求應至少揭露一定內容),平台應公告該網站連結。
(二)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應就虛擬資產之白皮書內容與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三)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之分離保管:平台就虛擬資產交易及其款項代收付業務收受客戶之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上述資產分離保管。
(四)交易公平及透明度:平台應訂定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公告,及應建立確保市場交易公平之相關機制。
(五)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平台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以落實客戶保護規定。
(六)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之管理機制:平台應就其持續營運、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之私鑰等建立管理制度。
(七)資訊公告揭露:就上述虛擬資產發行與商品上下架、資產分離保管、交易資訊與規則及客戶保護等事項,平台應充分公告揭露。
(八) 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平台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等機制,並應確保其運作具獨立客觀,及同意接受金管會或所委託機構辦理實地查核。
(九) 個人幣商:自然人從事虛擬資產業務,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其聲明之內容與品質須與法人組織相當。
(十) 境外幣商:境外虛擬資產平台業者非經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向金管會辦理並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不得於我國境內或向國人進行業務招攬。
三、 前揭指導原則發布後,將洽請VASP業者推動業界自律,由VASP相關公會依據指導原則內容訂定自律規範,引導業者強化內部控制,進一步強化提升客戶權益之保障。
四、 另鑑於近期國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陸續發生不法情事,且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投機性極高,金管會提醒國人買賣虛擬資產務必審慎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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