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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修法有其必要性 地方國土計畫不會遙遙無期

日期:109-02-27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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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26)日公民團體公開表示反對國土計畫法為重大建設開後門,並要求就各縣市國土計畫提出檢討報告、明訂延長年限等訴求,內政部表示,有關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將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有關子法明定之;又各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期限仍以目前法定作業時間為目標加速辦理中,惟仍將視各縣市辦理情形,審慎評估延長期限。

國土計畫應務實推動 協助地方解決問題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應務實推動,且協助地方政府面對未來發展困境,並且透過規劃手段,以疏導而非防堵之方向,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在地課題,引導地方有序發展,是國土計畫推動之基本態度。針對外界質疑,內政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溝通,針對本次修正條文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之辦理期限,均將於討論過程予以補強或於相關子法訂定,以穩健務實態度推動國土計畫。

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非僅有產業開發 將評估另訂認定範疇及程序

內政部表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包括水利、環保、能源、運輸、農業、…等不同面向,非僅限於產業開發,又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第3款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僅限於「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並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者。此外,另以行政院刻正規劃之「大南方計畫」為例,該計畫將以「聚落帶動發展」為政策主軸,透過既有重點聚落整合部會資源,協助地方再發展,惟因計畫內容未確定,南部相關縣市之國土計畫目前無法納入,如又無法適時檢討變更,俟該重大計畫核定後,將造成縣市政府後續難以因應。

內政部強調,通盤檢討須有規劃作業期間及應踐行之法定程序,以都市計畫為例平均須6至7年方可完成,本次國土計畫法修法賦予彈性,係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且亦不樂見假重大建設之名行炒地皮之實,故有關公民團體建議應明確定義「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等,於法案進入立法院討論過程將強化論述,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縣市國土計畫仍將儘速完成 並給予國土功能分區圖合理作業期程

此外,內政部表示,有關本次修正草案第45條調整縣市作業期程部分,本部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即積極透過行政作為及經費補助,輔導協助各縣市政府研擬各該國土計畫,惟目前僅有6個縣市函報該部審議,如其餘縣市未能於近日內提送,評估恐無法於期限內依法公告實施;至下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因涉及國土功能分區界線調整及民眾財產權益,工作繁複且需時溝通協調,應給予各縣市政府合理作業時間以解決相關問題,故有關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目前仍以法定作業時間為目標加速辦理中,惟仍將視各縣市辦理情形,審慎評估延長期限,必要時將於國土計畫法有關子法予以規範,使規劃作業及相關法定程序執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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