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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兼顧環境永續目標,行政院會2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表示,期盼此次草案能賦予海洋委員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的功能,有助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並兼顧環境永續目標。本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期盼海洋委員會新任管碧玲主委能發揮影響力,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管主委進一步提到,本條例草案的提出,目的在統合各部會推動海洋產業之力量,明確海洋產業類別與機關權責,讓政府各部門都能各司其職,輔導所屬產業從業人員及促進其發展。而海洋委員會為建立海洋產業發展的良好基礎,刻正整合全國海洋資訊調查工作,設置「國家海洋資料庫」,提供海洋產業基礎數據資訊,協助發展規劃所需,另搭配政府優惠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研發與人才培育支出減稅、國內未產製機器設備免徵關稅及引領產業群聚之園區或專區劃設,期以有效推動海洋產業的升級與創新。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草案第五條)
三、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四、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四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