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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日期:112-01-04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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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削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今(3)日預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提升裸露區域及位於三級防制區堆置場之防制比率,要求鋼鐵冶煉業及瀝青拌合業提高製程廢氣收集處理效率,另針對粒狀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之公私場所,強化自動洗車設備規範及新增認養洗掃鄰接道路規定,且須在物料堆置區及出入口裝設錄影監視系統,亦新增堆置量達一定規模之大型堆置場為管制對象;同時規範道路管理機關須設置防止交通島及人行道廢水溢流之設施,以改善道路污染及車行揚塵,預期每年可再削減11.5%公私場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排放(約1471公噸)。

環保署表示,全國公私場所總懸浮微粒排放量(TSP)約20,424(公噸/年),非屬管道排放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占63%(約12,812公噸/年),約有7成排放位處三級防制區內,逸散性排放主要來源為物料堆置區、裸露區域、車輛運輸或開放性製程排放,並以物料堆置區占整體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排放5成為最高,因此本次針對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公私場所,規範其物料堆置區灑水或覆蓋等防制設施比率須由80%提升至90%,各防制區裸露區域防制比率亦全面從80%提高至100%,預期每年可削減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約1,266公噸。另針對鋼鐵冶煉業及瀝青拌合業此等類型之大型污染排放源及主要製程異味來源對象,規定須有效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集氣效率,使其逸散性製程之廢氣收集效率至少達60%以上,以降低粒狀污染物質排放並改善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問題,預期每年可削減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205公噸。

此外,為改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操作落實度不佳,導致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異常排放,將賦予公私場所對防制設施操作之監督責任,要求大型污染源須於公私場所出入口及物料堆置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以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實操作運轉。另為降低道路揚塵排放,本次修正特別強化大型污染源之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規範,除水槽式洗車台全面汰換為跳動式路面洗車台外,亦須配合認養洗掃公私場所鄰接道路,以提升車輛清洗效果並改善周邊道路品質;針對公有道路分隔島及人行道,亦規範道路維護管理機關須檢視覆土高度或採行植生綠化方式,以防止廢水溢流污染道路。另本次亦配合商港法修正調整港區適用對象規定。預期上述各項規範施行後,除可有效削減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與改善公私場所周邊道路品質外,亦可提升從業人員作業環境以提升企業形象。

目前草案規劃新制預定於法規修正一年後上路,針對需較長時間規劃改善之項目,包含交通島及廢氣收集設施,規劃給予三年時間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有關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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