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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倘有額外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及報酬,應將其列入完稅價格計算並詳實申報,海關審核時如發現短(漏)報,除須補繳稅款,恐延宕通關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列入完稅價格計算。所稱權利金及報酬,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係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利業者預先瞭解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及報酬,進而估算進口成本,財政部訂有「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向該署基隆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預先審核結果除經變更外,自海關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3年內有效,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有關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完稅價格與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可逕至該署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4)查詢,如有相關疑問,亦可撥打服務電話02-2550-55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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