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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酒、料理米酒與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菸酒稅稅負大不同

日期:112-01-12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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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氣轉冷,民眾常烹調進補湯品驅寒保暖兼養生,致料理米酒需求量大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在出廠米酒、料理米酒與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時,應注意產品成分、包裝等事項,避免發生以較低稅負申報菸酒稅而遭處罰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8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一、「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其菸酒稅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下同)2.5元。二、「料理米酒」,則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菸酒稅則依每公升徵收9元。三、如以食用酒精稀釋添加香料調製成料理米酒者,係屬「其他酒類」,應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請酒製造業者審視生產之酒品若與原核准之酒品不符者,應依規定重新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如有菸酒稅相關課稅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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