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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1年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004份、受僱者為4,504份(女性3,302份及男性1,202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11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9
自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來,該訂定比率已提高53個百分點,近2年均維持於88.5%。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比率,女、男性分別達9成7、9成9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110年10月至111年9月)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之比率為96.7%,男性為98.7%。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同事」及「客戶」較高,各占1.5%及1.2%,男性以「上司」及「同事」較高,各占0.6%及0.5%;女、男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各占0.7%及0.2%,申訴後大部分女性認為有改善,男性認為沒改善;未提出申訴者,女、男性各占2.6%及1.1%,未提申訴原因,均主要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分別占1.6%、0.7%。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多達9成
111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9.7%,其餘均達8成以上。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以「產假」之95.1%最高,另「流產假」、「安胎休養」均為92.7%,「陪產檢及陪產假」與「產檢假」則各為88%及84.8%。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111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0.4%,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0.3%,分別較105年上升18.8及1.6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4.8%及89.5%,各較91年提高48.5及69.9個百分點。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續降
111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部分有性別考量之比率以「工作分配」17.3%最高,「薪資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各4.2%次之,其他皆未及4%;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亦以「工作分配」7.7%最多,其他皆未及3%;各項比率多較110年下降。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各項就業歧視之比率均逾9成4,遭受就業歧視因素以「年齡」最多,女性4.3%、男性5.1%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因素,兩性均以「年齡」居多,女、男性分別占4.3%、5.1%,其他則女性「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階級(含職位區隔)」、「思想」、「語言」均占1.5%左右,男性「階級(含職位區隔)」、「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思想」分占3%、2.3%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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