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日期:110-01-2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與受讓人乙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乙,甲將其價值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00萬元,稅額為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乙(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A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乙取得該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