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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不影響其必要營運

日期:112-01-09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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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業界近期疑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內政部今日特別向各界說明,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請業者放心。

內政部說明,基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所以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依目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平均地權條例草案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並由內政部於授權辦法中明定;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依內政部目前規劃之「免經許可」項目,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之情形,例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購買住宅(例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之住宅,因其為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也將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之處分。

另目前規劃之「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則將就私法人取得住宅用途具有正當性之情形予以納入,例如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或具規模性之出租,以供居住使用;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也將予以納入。但經許可取得之住宅,將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此外,對於實施都更危老重建而需申請許可取得住宅情形,內政部也將規劃適當的申請方式,例如申請人得事先申請預計實施都更危老重建之街廓,後續免再逐戶申請,以符合實務推動需要。

內政部補充,本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所以業者如在修法施行前已簽訂契約出售住宅給私法人,在修法施行後將不受許可制規定限制,以避免既有買賣交易另衍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最後說明,有關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進行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同時在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申請書表,簡捷的申請及審查程序,將不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的效率與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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