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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換虧損已實現者,方可列為損失

日期:112-01-10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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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與國外廠商進、銷貨交易而產生應收應付帳款並以外幣結算者,應以交易當日之匯率入帳,於實際辦理結匯時,再依結匯匯率與交易當日之匯率差額計算兌換損益,如僅係因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兌換虧損1,500萬元,經查核係因商品外銷出口之外幣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損失,而遭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如於年底已估列該未實現兌換收益或損失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蔡益銘
電話:(04)23051111轉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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