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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應於110年2月底前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課錯誤

日期:109-12-03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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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受僱律師誤歸課執行業務所得,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10年2月底前,將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於109年度判決(裁定、決定)之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報備,並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9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擷取使用。倘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局稅務資訊科吳玉琴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2。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 許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69181


撰稿人:吳玉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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