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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人民團體會務運作順利,內政部於17日部務會報通過「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草案,訂定會務證明文件的發放方式、會址設置及內部組織規範、各類法定會議召集等輔導團體例行會務程序,如有會務運作困難的團體,也可依此辦法進行限期整理或解散清算,以期符合人民團體的實務需求,打造更符合現代公民社會發展的環境。
林右昌表示,新訂的辦法是依照今(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的「人民團體法」授權訂定,主要是考量過去輔導人民團體會務經驗中,常見團體紛爭導致無法順利推動會務的困境,為使輔導人民團體順利運作,並落實內控作業,也避免行政機關過度管制,明定主管機關另為指定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召集人的適用時機等實務指引,以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避免因紛爭導致會務停頓。
此外,這次通過的辦法也因應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特別明定團體會務證明文件,得配合各級主管機關系統設備,以電子證(明)書形式製發,提供人民團體下載;並由製發電子證(明)書的各級主管機關,提供可資查詢與驗證的網路管道,便利人民團體資訊公開及民眾線上查詢。
林右昌指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也將持續推動「社會團體法」及研修相關子法,朝向治理鬆綁、尊重團體自治,以提供人民更彈性的結社環境,以促進我國人民團體更蓬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