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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及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原民會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日期:114-04-14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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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4)月預告訂定「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及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徵詢社會各界意見。原民會11日特發布聲明,為協助部落健全自主發展並自主建構決議機制,該會特別規劃訂定、修正法規,歡迎各界提供寶貴意見。

    原民會表示,原基法第2條之一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並且規定「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原住民族部落均應依法設置部落會議,以作為健全自主發展的關鍵機制,並授權原民會訂定有關法規。

    原民會指出,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目前是規範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當中,但法制體例上並不適當,再加上近年地方政府及族人提出諸多部落會議改革建言,因此該會蒐整各界意見後,決定依據原基法第2條之一授權,提出「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草案。

    原民會又表示,原基法第21條規定諮商同意的方式,過去只限於部落會議一種,經該會彙集各界意見後,決定不再以部落會議為唯一的諮商同意方式,本於「尊重部落自主決定」之民族自治精神,改由部落自行決定其諮商同意機制,因而提出「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正草案,期盼部落自主建構決議機制。

    原民會最後表示,本次預告期間為114年4月2日至114年5月2日,預告期間將廣邀原住民族地區行政機關進一步提供相關意見,目前也已同步公開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歡迎各界提供具體修正建議,俾使法規更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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