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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跨區移運亦可使用保稅運貨工具加封載運

日期:112-10-18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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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下稱自由港區)貨櫃(物)跨區運送已建立雙軌運作管理制度,除以原有之專用車隊載運外,亦可使用保稅運貨工具運送。

關務署說明,交通部於111年8月17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將自由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增納關稅法規定之保稅運貨工具,亦即自由港區與其他自由港區或海空港管制區間之貨櫃(物)運送,除以自由港區專用車隊加封載運外,亦可使用向海關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業者得依需求擇一採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已配合於112年2月14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並公告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十五、放行附帶條件代碼「8」意義為「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運送(專用車隊或專用貨箱)或保稅運貨工具」,相關修正公告亦已函知各公協會,並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業務公告項下,惟近來發現部分貨櫃集散站業者不知有上開修正規定,該署已立即請所屬各關積極向業者再次宣導,歡迎業者多加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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