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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持續健全房地產市場 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日期:112-02-09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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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國發會龔主任委員明鑫邀集內政部、中央銀行、財政部、金管會、銀行公會等相關單位,就「健全房地產市場行動方案」各項措施推動情形進行討論。其中內政部推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已於本(112)年1月三讀通過,會中各部會亦就此議題進行意見交換。此次修法將有助於健全房市交易秩序,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相關子法則將以不影響正常交易及符合實務需要為原則進行規範。

此外,針對房地產市場融資議題,政府促請銀行於授信時考量區域適度均衡發展,妥善調配授信額度,以利部分區域建案取得資金;並就購地貸款相關疑義進行釐清,以利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時依循參考。

促請銀行於調配區域放款額度時,應考量區域適度均衡發展

針對非都會區建案資金之取得,金管會表示將促請各金融機構於執行銀行法第72條之2不動產貸款總額控管規劃時,應注意區域的適度均衡發展,並依企業往來情形合理評估,妥善調配各區域間放款額度。本次會議已請銀行公會配合向其會員加強宣導,金管會亦將於相關會議持續與銀行溝通。

央行購地貸款規範,增訂相關問與答,以利金融機構遵循辦理

為降低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央行自109年12月以來四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另為加速借款人辦理所購土地之動工興建,除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者外,動工期限原則以18個月為限。

基於考量疫情等大環境因素等,致借款人無法如期辦理動工興建,央行於昨(7)日增修訂「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並於央行網站公告,以利金融機構參考依循辦理。會中並請銀行公會積極與會員溝通,財政部也將同步知會公股行庫。如借款人有相關問題,可洽央行諮詢專線,電話為:23571356~12571369,23571297,計15線。

會中針對購地貸款信用管制規定再次說明如下:

一、金融機構承作都更、危老案件,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如長照),已排除選擇性信用管制之適用,以加速都更、危老案件之推動,維繫民眾居住安全。

二、金融機構應依其授信內規及建案規模等情形,個案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除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外,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之情形,包括如: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等情形,致影響動工時程,或因建案特性不同(如建案規模、建築法規規範要件差異等因素),致影響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

四、金融機構應於貸款契約明定,未於一定期間動工興建者,除經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等約定。未有一致性要求全面收回貸款之硬性規定。   

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之決心堅定,未來將持續視市場現況及政策推動成效,研擬相應措施及配套作法,以營造健全市場發展環境,並兼顧區域平衡發展等政策目標。

聯 絡 人:經濟發展處吳明蕙處長
聯絡電話:(02)2316-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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