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創新板籌資環境完善,金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研提放寬創新板多項相關措施,包括開放創新板股票納入信用交易等,爰研議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第8條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實施,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創新板股票適用上市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審查標準:將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納入信用交易標的,適用上市股票融資融券之審查標準。
二、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後,其融資融券資格延續之審查標準:為使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一般板股票後,其資格之延續性,比照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轉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
開放創新板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可提升創新板股票之流動性,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以優化創新板籌資環境,吸引更多新創企業掛牌及活絡市場交易量能。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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