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9年臺中市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活動設攤管理須知與說明:
一、攤位廠商應自行維持攤位清潔,並於活動結束後,將攤位整理乾淨,垃圾一率自行帶走,切勿將廚餘或廢棄物倒置在水溝或公共空間。經由本協會驗收完畢後,3天內匯款退保證金。園遊券活動結束後,請於舞台前會計處核對金額3天內匯款給個攤商。
二、攤位廠商應遵照相關法規販賣商品及非屬設攤廠商配置之各項硬體設備請勿帶走,若有觸法一律由設攤廠商自行負責。另設攤廠商應遵守食品衛生安全及餐飲相關規定,且收費標準不得藉機哄抬價格。
三、攤位限由原評審合格廠商使用,不得外借,更換或租讓他人,且攤位布置不得超出分配範圍。
四、請各攤位載運貨物之車輛,6:30進入於活動上午7時50分前完成卸貨及佈置,並將車輛駛離;為維護會場安全,嚴禁各式車輛於上午8時00分起禁止進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