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目的:
(一) 培力優秀原住民族體育人才,振興原住民族體育運動,蓄積原住民族之動力,推動原住民族體育運動文化傳承。
(二) 培力優秀原住民族樂舞及文化展演人才,以永續傳承原住民族樂舞文化,並提升展演水準及促進一般民眾對原住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二、補助對象:
(一) 本市各公、私立學校。
(二) 本市原住民立案團體。
(三) 設籍本市原住民個人。
三、實施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四、補助項目:
(一) 體育類:補助參加競賽或集訓必要之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營養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練費、器材費、保險費、場地租用費、諮詢人員費、運動防護員費等。
(二)樂舞或文化展演類:補助受邀演出或參加競賽必要之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練費、器材費、保險費等。
(三) 國外展演、競賽或交流類:補助機票、船舶或大眾陸運等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膳食費、辦公費(如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及雜費等。
五、補助金額: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每一申請單位或個人以補助一次為限,計畫總補助經費為80萬元整。
六、審查原則:
(一) 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含經費編列明細表詳實性、自籌款比例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二) 原住民之受益人數(個人申請得免審)。
(三) 申請單位或個人獲補助影響效益評估。
七、審查標準:
(一) 就申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原住民體育、樂舞及文化展演的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二) 分數達75分(含)以上得優先核定﹔另因本計畫為競爭型計畫,申請案件之准駁及核予經費額度,依審查結果為主。
八、申請單位應於112年1月31日(三)前提具計畫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準)。
*備註: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