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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名稱: (110年)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加入最愛
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個人參與或協力推辦文化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文化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機關(構)。
受理單位: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
承辦人: 亞太地區:張小姐(02-8512-6734)
歐非地區:談小姐(02-8512-6706)
美洲地區:黃小姐(02-8512-6714)
兩岸交流:謝小姐(02-8512-6708)
備註: 有關其它獎補助資源,亦請參考國藝會補助計畫官網 http://www.ncafroc.org.tw/founding-apply.aspx
受理申請日期: 1.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非專案補助項目)_個人
   110/01/01~110/12/31 23:59
2.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非專案補助項目)_團體
   110/01/01~110/12/31 23:59
3.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非專案補助項目)_縣市政府
   110/01/01~110/12/31 23:59
4.亞西及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_團體
   110/04/01~110/04/30 23:59
5.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
   110/04/01~110/04/30 23:59
6.青年文化園丁隊-臺灣青年至東南亞紐澳交流合作補助_團體
   110/08/01~110/08/31 23:59
審查說明:專案補助視徵件及核定情形,原則於每年4月及10月辦理徵件,徵件訊息將另以新聞稿發布;一般補助項目案件則在活動開始前二個月提出申請,全年受理。

專案補助項目計有: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亞西及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臺灣青年至東南亞紐澳交流合作補助及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補助等5項。
效益評估表獎補助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