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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債務法揭露109年度各級政府向基金調度情形,以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

日期:110-10-20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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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庫署業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規定,彙整編製「109年度各級政府向所設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統計表」,並於網站公告,以提升政府財務資訊透明度。

  109年度各級政府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總計152.88億元,其中中央政府尚無調度金額,地方政府調度金額分別為直轄市政府43億元、縣(市)政府109.88億元,鄉(鎮、市)公所亦無調度金額。另各級政府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及特定用途專戶餘額(不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中央政府3,147.74億元、直轄市政府1,982.37億元、縣(市)政府345.36億元,鄉(鎮、市)公所無數額,一併以備註方式於統計表揭露。

  109年度各級政府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與108年度比較部分,直轄市政府增加43億元、縣(市)政府減少50.11億元,鄉(鎮、市)公所108年度及109年度皆無數額。至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及專戶餘額部分,中央政府增加125.22億元、直轄市政府減少92.50億元、縣(市)政府增加58.67億元,鄉(鎮、市)公所108年度及109年度皆無數額。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依公庫法相關規定,政府公庫款項除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者外,原則均應存入公庫存款統收統支。且為增進整體資金運用彈性,於不妨礙機關專戶設立目的下,各級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實務上中央及地方政府係視實際需要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並於基金或專戶需用款項時,由公庫調節資金支應,以節省債息支出,惟該調度不得妨礙基金正常運作,亦即只能用於周轉,尚不能長期挪用。財政部國庫署將持續積極要求各地方政府確實遵循,並依公共債務法揭露相關資訊,以提升政府財務透明度。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徐振文
聯絡電話:(02)2322-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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