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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否准分期繳納稅捐申請,納稅義務人可逕行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先行程序

日期:111-07-14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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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種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及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納稅義務人申請調閱資料、免用統一發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變更稅籍登記等事項時,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而有不服時,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免再踐行復查程序。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間接獲該局核定補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繳款書後,於110年7月30日以其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分期繳納上揭稅捐,經該局以其未於繳款書繳納期限(110年6月16日至110年6月25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乃函復否准其申請。甲公司收到該函後,誤向該局申請復查,經該局探求其真意,甲公司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並無爭議,而係不服該局否准其申請分期繳納之函處分(非核定稅捐處分),故無須經由復查程序,應直接提起訴願救濟,該局依納稅義務人真意連同該復查申請書移請財政部訴願審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必須在規定納稅期間內或繳款書繳納期限內申請。另外因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救濟程序有別,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務必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相對應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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