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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日期:110-12-01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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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關表示,為期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報關業者處分停業或廢照存在客觀裁罰標準,財政部於本(110)年11月11日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前述認定原則明訂辦理報關違規與情節重大的認定,和海關得裁處停業或廢照的罰鍰合計基準、採計方式,及其他裁處時應審酌的各項要素。其所稱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是指報關業者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或第39條第2項規定,未能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等不法情事;而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且於最近1年內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豬肉製品或報運進出口毒品、槍械、偽幣等管制物品達3次以上者,或於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30萬元者,皆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得裁處其停業6個月以下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指出,財政部訂定該認定原則目的,在於對違規情節重大的認定及確保裁罰的一致性方面提供協助,以期提升報關業者法遵意識,並對不適任業者設定退場機制。該關亦已設立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小組,以利審查應否作成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的處分,落實對報關業者的管理。業者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該關業務二組,連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5313蘇小姐。


聯絡人:業務二組報關業服務股蘇小姐 電話:(02)24202951分機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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