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1-11-21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一、本計畫實施期程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計畫受理申請期限至112年4月30日止。
三、前項所列之申請期限為執行單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計畫之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執行單位:以財(社)團法人住宿式機構(不含榮民之家)及經主管機關認可提供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為限。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頒計畫及相關表格電子檔可至該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ip.gov.tw/)>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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