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日期:110-10-20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年6月間出售自姐姐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4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4年12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5年1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而未逾10年,按適用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趙小姐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2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