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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2條修正草案

日期:111-11-25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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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2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得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為符合實務現況及法規明確性要求,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基金銷售機構。
二、    針對依公司法第156條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明定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修正、增列信用合作社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酌予調整基金銷售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
金管會表示,本次法規修正,主要為因應市場實務狀況以及配合公司法修正,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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