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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主動充分配合反傾銷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日期:111-07-14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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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表示,經財政部公告進行反傾銷調查案件,受調查之國外生產商、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等相關廠商,應按調查進度及期程,主動充分配合調查,提供完整正確資料,將有利事證納入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進口貨物有無傾銷,及傾銷有無損害我國之調查,主管機關分別為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方式包括要求廠商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派員至廠商營業處所實地查證,及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等。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上開辦法規定,廠商於反傾銷調查程序中,未依規定期限提供必要資料,或有妨害調查情事時,主管機關得依已得資料予以審查。因此,為避免國外生產商及出口商不知調查已開始,致未配合提供資料,請國內進口商協助通知國外賣方廠商充分配合調查,並依規定期程,提供完整正確資料,以免因資料不全致未能獲得較有利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提醒,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甫於111年7月5日作成產業遭受損害之初步認定,財政部近期將續行辦理寄發傾銷調查問卷等調查事宜,請相關廠商主動充分配合。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千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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