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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本市經濟弱勢之原住民租用住宅,改善原住民居住品質 並提升其生活水準,特訂定本計畫。
三.受理申請單位:臺中市各區公所或本會(文教福利組)。
四.受理期間: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以郵戳日期或區公所函文日期為準)。
五.補助期間:112年1月至12月,計補助12個月。
六.補助金額: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七.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一人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領據收據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 證明之文件)。
九.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