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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經營及促進永續發展

日期:111-11-23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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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在臺經營資產管理業務並促進永續發展,金管會近期參酌投信投顧公會及業者意見,將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下稱深耕計畫)及相關問答集,針對長期取得深耕計畫認可之業者,放寬適用優惠措施之認可期間,並於問答集中就「其他具體績效貢獻」新增釋例內容,明定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協助總代理人或在臺據點發展ESG業務評估標準,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業者永續發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境外基金機構適用優惠措施之認可期間:為因應業者需求及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在臺經營資產管理業務,若境外基金機構連續三年獲得金管會之認可,得於第三次獲認可之次年申請認可有效期間為二年。
二、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協助促進永續發展:配合金管會111年3月發布之「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將其ESG相關研究資源或技術提供予總代理人或在臺據點,協助總代理人或在臺據點發展ESG相關業務或培育ESG領域人才,於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增訂釋例說明ESG相關其他具體績效貢獻事項之評估標準,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業者之永續發展。
本次修正未調整深耕計畫架構,仍為境外基金機構「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設立據點、投入技術與人力」、「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及「提升對我國資產管理人才之培訓」等三大面向皆合格者,經金管會認可後,得適用優惠措施。
依修正後深耕計畫,計有8家業者於112年6月底前可提出深耕計畫適用二年優惠措施之認可期間之申請,延長優惠措施認可期限及明訂境外基金機構在台發展ESG相關業務具體貢獻評估項目,預計可提高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參與深耕計畫意願,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對總代理人或在臺據點增加ESG研究資源、人才培訓或技術移轉,協助我國資產管理業者發展業務。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檢視深耕計畫內容,以鼓勵並肯定努力貢獻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境外基金業者。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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