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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日期:110-05-1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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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科技進步與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Facebook粉絲團、Line社團、網路直播等通路或管道,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者,均屬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果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留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8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8月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9月1日至9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當月銷售額多寡,據以判斷是否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倘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且已造成漏稅情形者,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之利息,以免遭查獲補稅而裁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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