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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民眾留言提高幼兒園違法罰鍰規定

日期:109-05-22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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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王慧秋    電話:02-7736-7413 電子信箱:e-j301@mail.k12ea.gov.tw

                                                                 
有關民眾留言反映提高幼兒園違法罰鍰規定等意見,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基於政府對人民的裁罰係屬不利處分,應視其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為不同程度的處罰,因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針對教保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規範不同罰鍰額度,部分罰鍰額度並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規定,為一致性的規範。

二、現行幼照法明定違反法令規定的裁罰,包括限期改善、罰鍰,及視教保服務機構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處以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

三、對於教保服務機構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酌量加重罰鍰額度。此外,對於幼兒園超收幼兒者,除依前揭處分裁罰外,並應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家長亦得於知悉後30日以內,要求幼兒園返還已收取的費用。

四、有關民眾留言提高罰鍰額度的意見,教育部刻正辦理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修法作業,針對情節重大的情形是否再加重罰鍰一節,將聽取各界意見積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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