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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要依法事先報備!公平會提醒您!

日期:111-09-15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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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於111年9月14日第1616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新世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世紀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查悉,新世紀公司於110年1月、4月開始實施「2021新春獻禮 新人入會優惠方案」、「御立珊瑚挑戰案」等2項獎勵方案,前者活動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後者活動期間為110年4月19日至5月31日,上開獎勵方案係該公司為激勵傳銷商銷售其傳銷商品或介紹他人加入,進而提供贈品或其他經濟利益,屬傳銷制度之一環,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又該公司於110年4月至5月舉辦「尊寵會員獨享雙重優惠」促銷商品活動,上開獎勵或商品促銷方案均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及商品品項,依法須事先報備,切勿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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