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藉由獎勵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先期調查研究與保存可行性評估之措施,以提昇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提報數量,進而指定登錄為文化資產,使更能透過多方面資源之挹注,加速進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標的:
針對轄內所屬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執行標的進行先期調查研究與保存可行性評估工作,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向執行標的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報文化資產。
前開執行標的係指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且可歸類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有形文化資產類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以及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無形文化資產類別(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或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但無法歸類於前開類別者。
備註:業務承辦人:謝專員。連絡電話:(02)8995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