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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籲請廠商遵守輸入規定 避免毒性化學物質危害

日期:109-04-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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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我國環境永續發展,基隆關配合主管機關加強邊境管制措施,業者若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而擅自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海關除責令限期退運出口外,並將依相關法規議處,請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輸入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納稅義務人將被要求限期辦理退運,依情節輕重並可能遭處徒刑及併科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者,亦將分別論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或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基隆關特別提醒,為保護我國自然生態及環境,毒性化學物質等汙染原料向為海關查核重點,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於進口前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件,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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